案件描述
李**与青海高**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民法院作出(2014)宁*一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被告青海高**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168946.12元,逾期付款利息143780.37元。案件受理费16615元由被告青海高**限公司负担。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日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其厂房、土地、设备及车辆均被另案抵押、查封处理。目前该处于停产状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应当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宁*一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