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合作市佐盖多玛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的意思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3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承担3416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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