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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诉合作市佐盖多玛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合作市佐盖多玛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的意思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3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承担3416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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