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凯**限公司与被告青海蜀**有限公司、四川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南凯**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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