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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娄某某与被告青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某与被告青海某某房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娄某某于2015年11月26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青海某某房地**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5元,减半收取5652.5元,由原告娄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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