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某与被告青海某某房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娄某某于2015年11月26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青海某某房地**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5元,减半收取5652.5元,由原告娄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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