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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玖鹰**发有限公司与浙江正见建设**公司、浙江正见建设**公司青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青海玖鹰**发有限公司与浙江正见建设**公司、浙江正见建设**公司青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海**民法院作出的(2014)青民一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维持本院(2013)宁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的第一、三、四、五、六项,即:“一、浙江正见建设**公司、浙江正见建设**公司青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青海玖鹰**发有限公司交付和谐家园项目13号、14号住宅楼工程完整的竣工资料和工程备案手续”;“三、浙江正见建设**公司、浙江正见建设**公司青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青海玖鹰**发有限公司工程质量整改、修复费用1025623.29元”;“四、青海玖鹰**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浙江正见建设**公司、浙江正见建设**公司青海分公司工程款7987931.13元”;“五、青海玖鹰**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浙江正见建设**公司、浙江正见建设**公司青海分公司欠付工程款利息688432.8元”;“六、驳回浙江正见建设**公司、浙江正见建设**公司青海分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二、变更本院(2013)宁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浙江正见建设**公司、浙江正见建设**公司青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青海玖鹰**发有限公司逾期竣工违约金895000元;上述款项相互折抵后青海玖鹰**发有限公司给付浙江正见建设**公司、浙江正见建设**公司青海分公司6755740.64元。由于被执行人浙江正见建设**公司、浙江正见建设**公司青海分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玖鹰**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中查明,该案系行为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给付被执行人工程款,被执行人交付申请执行人完整的竣工资料和工程备案手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该案后,向本院账户转入执行款200万元,随后,被执行人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675万余元,期间,“和谐家园”项目13号、14号住宅楼地下室出现渗水,经监理部门查验,需要修复,根据双方及监理单位甘肃金建**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参加的会议纪要,被执行人对地下室渗水进行维修,经被执行人对地下室渗水进行维修后,直至现在维修后的地下室仍然有渗水点,经征询监理部门,地下室是竣工验收的必验项,这项工作必须完成,只有完成该项工作方可向质检部门呈报竣工验收报告,由于该案执行条件尚未成就,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青海**民法院(2014)青民一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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