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被告青海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697元,减半收取24848.5元,由宋**负担,余款24848.5元退还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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