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严某某诉西宁市城北区大堡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诉被告西宁市城北区大堡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贵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经和被告西宁市城北区大堡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744元,本院减半收取1372元。由原告严成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