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冯*与被执行人潘*清洁、黄*拖欠贷款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潘*清洁、黄*查无户籍登记信息,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了解情况,也查无被执行人身份信息。申请人又已去世,无法核实被执行人身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等县人民法院(2006)天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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