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沧县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李*贷款纠纷一案中,已强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沧县人民法院(2012)沧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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