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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2013年3月,被告请求原告帮助建房,因其资金困难,无法及时支付施工款项,就与原告商量,要求待建房竣工验收后一次性付清全部施工款。2013年4月20日,原告帮助被告建房施工完毕,经被告验收后,但被告无故不履行支付原告的施工款项,经原告多次与其商量,被告均不予理睬。2014年9月9日,原告与妻子一起去找被告商量关于支付施工款一事,被告仍不予理睬,还动手殴打原告妻子,后经原告报警处理,小**出所民警出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于2015年5月1日之前将拖欠原告的施工款项全部付清,现在双方约定期限已到,但被告仍然没有按约定履行承诺。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施工款23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未到庭亦未陈述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述,2013年3月,原、被告口头约定,原告清包工承揽被告民房建设项目,双方达成约定后,原告组织人员为被告建房,2013年4月20日施工完毕。2014年1月17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收据一张,载明“尚信盖房工程款付3000元,还剩33000元整。”2014年9月9日,原告向被告索要工程款时,双方发生肢体接触后,原告报警,经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小汤山派出所处理,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约定“1、被告欠原告施工款33000元定于2014年12月底、2015年1月1日前被告付20000元,余款13000元定于2015年4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2、被告房子有关活茬儿由原告给做实;3、此纠纷一次性解决。等”。2015年1月,原告陈述被告支付了现金10000元,剩余款项未付。

裁判结果

以上事实,有收据、人民调解协议书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负担。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清包工承揽被告民房建设项目,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报酬。被告为原告出具证明确认欠原告工程款33000元,后在原告索要该款时再次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详细约定还款期限,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剩余未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刘**未付的工程款二万三千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八十八元,由被告李**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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