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吴**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九十四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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