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李**与马**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延民初字第055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马**给付李**一万五千二百八时元。因马**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李**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过程中,通过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马**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延民初字第055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义务继续履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