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陈长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陈**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已委托律师杜*到庭参加诉讼,但律师杜*不知道案件详情,也无法就证据情况与被告陈**进行质证,在被告陈**要求和本院传票传唤原告张**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原告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四百二十六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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