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王**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李**与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212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依法受理后,通过财产查询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延民初字第212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义务继续履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廿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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