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与被告刘**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耿**以已与被告刘**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耿**撤诉。
案件受理费七百八十八元,由原告耿**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二日
李**与吴**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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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与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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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与刘**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刘**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