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刘**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以现有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百六十三元,由原告赵*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李**与吴**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岳**债权执行裁定书
李**与马**债权执行裁定书
王*与陈*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王**债权执行裁定书
于**与王*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贺**与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等与李**债权执行裁定书
耿**与刘**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