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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以暂时不需要继续诉讼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诉。

案件受理费六十三元,由原告赵**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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