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以暂时不需要继续诉讼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诉。
案件受理费六十三元,由原告赵**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李**与吴**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岳**债权执行裁定书
李**与王**债权执行裁定书
王**与刘**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与杨*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于**与王*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贺**与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马**债权执行裁定书
李**等与李**债权执行裁定书
王*与陈*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