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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诉第一被告王**、第二被告夏国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诉第一被告王**、第二被告夏国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诉称,二被告系夫妻,2014年6月19日二被告将其承包到的吉林省前郭县查干花镇乌兰花村小城子屯灾害重建农村住房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原告,双方签订协议,由原告施工并预先交付工人工资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垫付预付材料款共1150000元,但在施工中二被告骗取原告信任,所签工程二被告早已收取他方工程款,致使原、被告终止了协议,停止了施工,经双方对已完工程清算,被告应支付原告欠款1150000元。现二被告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本院亦无法查明被告确切住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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