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某某诉张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陈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腊民一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张某某停止侵害,返还其占用的土地16.3亩。受理费100元由张某某负担”。该判决书于2013年3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某某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执行。该案经院长批准延长执行期限6个月,期限为2014年2月25日至2015年8月25日。

本案执行事项为:一、申请执行标的物16.3亩土地(位于勐腊县**民委员会金**小组)。二、受理费100元。三、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

经过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已依法强制移交16.3亩土地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2014)腊执字第23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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