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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陈**、陈**与被告陈**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陈**、陈**与被告陈**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将30000元返还给了原告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陈**、陈**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陈**、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陈**、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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