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葛**与被执行人朱**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与被执行人朱**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葛**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朱**称,碑林法院让其迁出的本市西后地房屋,是其最低生活的保障房屋,故请求撤销碑林法院(2010)碑执字第1001号公告,不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本院(2009)碑民二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经西安**民法院审理已于2009年9月3日达成调解协议,西安**民法院(2009)西*一终字第785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于2010年7月31日之前,朱**将位于本市朱雀东坊的房屋腾交给葛**居住使用。2010年8月18日,葛**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8月25日向朱**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于2010年11月3日张贴公告,责令朱**于2010年11月10日前迁出房屋,到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同年12月3日,因该案暂无法执行,执行期届满,遂作出(2010)碑执字第100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4年11月20日,本院再次张贴公告,责令朱**于2014年11月30日前迁出房屋,至今朱**仍未履行。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朱**与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朱**应按照调解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其以调解书内容违反公共利益之理由不能成立。本院2010年12月3日作出的执行裁定书是对该次执行程序作出的,并非对整个执行案件的终结,故本院再次执行并无不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朱**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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