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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王**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9日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75元,其余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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