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王**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9日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75元,其余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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