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王**与户县五**民委员会、刘**占有物返还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王**与被告户**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韩*村委会)、刘**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王**之委托代理人徐**、被告韩*村委会、被告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王**诉称:2007年8月,原告与时任村委会主任的被告刘**达成协议,即由原告给被告韩*村委会缴纳36000元,该村给两原告落户划分三间宅基地,后韩*村委会出具了收款收据。此后,两原告入户等问题未得解决。无奈,两原告在侯家庙村入户。两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返还36000元,被告仅于2010年9月1日给付了1000元,尚有35000元未退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入户款3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韩*村委会辩称:两原告起诉均属实,但现在村上经济困难,无力给付。

被告刘**辩称:两原告起诉均属实,我已卸任,不是韩*村委会主任了,故我不同意承担给付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两原告与被告韩*村委会达成口头协议,由两原告向被告韩*村委会缴纳落户及宅基款36000元,该村为两原告办理落户并划分三间宅基地。2007年8月4日,两原告交款后被告韩*村委会向两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此后,两原告入户等问题未得解决,两原告遂在户县五竹镇侯家庙村落户。两原告便多次向被告要求返还36000元,被告韩*村委会于2010年9月1日退还了1000元,尚欠35000元未退还。2015年3月12日,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入户款3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两原告撤回了对被告刘**的起诉。

上述事实,有收款收据、证明、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韩*村委会承认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和请求,对两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请求本院予以确认,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准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户县五**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王**入户款35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80元,由被告户**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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