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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与李*占有物返还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杜**、罗**、李**因与被申请人李*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我院(2014)西**一终字第00545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杜**、罗**、李**申请再审称:1、该案涉诉房屋购房款是杜**缴纳的,所以缴房款的票据在杜**手里,房子从购买到使用都是杜**经手的,杜**是房屋的所有人,一、二审法院认为缴款票上写的杜**的名字房屋就属其所有是不合理的。2、因为缴款的票据在杜**手里,系杜**出资购买,所以该房应属杜**,在杜**与李*离婚协议中,杜**关于对该案房屋的处分无效,属于明显侵权。3、一、二审中李*提交的购房款收款收据存根是复印件,其未提交购房票据和原件,一、二审认为杜**享有相应权利,这个相应权利到底是什么,没有任何东西。综上,杜**、罗**、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李*提交意见称:1、该案涉案房屋是杜**基于离婚关系给李*买的,只是在杜**结婚时,杜**与李*协商让杜**住该新房,等杜**单位分新房后再换回来,所以直到现在李*仍住在杜**单位分的旧房阎良区润天花苑房内,这是事实。

2、如果杜**当时是给杜**买房,房子就应写杜**的名字,由于杜**一直使用该房屋,其与杜**系父子关系,加之如果杜**去住其要办理水电、天然气、物业等相关业务时需要有这些票据,其持有相关杜**购房这些票据是很不正常的,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应当以票据记载、权利证书记载作为权利主体,没有认为谁持有票据就享有权利,杜**以票据在他手里权利就是他的没有法律依据。

3、离婚协议是关于离婚的附条件的财产处分,是经过法定机关办理的,依法有效,即使申请人认为这是有瑕疵的,但至今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明杜**处分财产是错误的。

综上,原审判决对事实和证据的认定是不正确的,适用法律也是不正确的,请求依法驳回杜**、罗**、李**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中,对于双方争议的涉案房屋实际权利人问题,涉案房屋无买卖合同、无产权证、仅有三张收款收据,交款单位均载明为杜**。杜**、罗**、李**主张杜**持有交款票据是该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其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故原审认定涉案房屋的相应权利为杜**的个人财产并无不妥。杜**对其所购涉案房屋,与李*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时,以离婚协议方式将涉案房屋权利处分给了李*。李*据此请求实际占用涉案房屋的杜建社、罗**、李**返还房屋,符合法律规定,杜**关于杜**对该涉案房屋的处分无效属侵权的事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综上,杜**、罗**、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杜**、罗**、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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