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王*甲、孙*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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