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胡*、杨**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胡**与胡*、杨**占有物返还纠纷执行一案,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4)陇民初字第007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胡*、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胡*、杨**于2015年6月20日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其未履行;2015年7月20日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胡*、杨**于2015年7月27日前迁出由其占有的所有权为申请人胡**的位于城关镇北坡路7号一运司家属院二排3号小院。被执行人胡*、杨**于2015年7月23日自动迁出了上述房屋,并交付申请人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4)陇民初字第007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