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陕西秦岭**有限公司与铜川市耀州区五台建筑工程队、雷**、陕西**厂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陕西秦岭**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陕西秦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陕西秦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陕西秦岭**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