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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与被告鹿赛丽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鹿赛*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被告鹿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诉称,其父母遗留本市碑林区新西里11-2-12号一套房屋拆迁,其弟弟赵**放弃对父母财产继承权后,由其与拆迁部门签订拆迁协议,并由其出资购买。房屋安置后,被告于2012年8月1日强行撬锁入住,占有了我的房屋,为维护我的合法权利,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腾交本市碑林区南关正街中贸广场2号楼306号建筑面积89.7平方米房屋一套;2、赔偿经济损失物业费1408.20元、水电费58.50元、房屋租金27582.75元,共计29049.45元;3、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鹿赛丽辩称,我对拆迁协议是质疑的,拆迁协议所需要的材料都由我保管,原告背着我办理拆迁,拆迁事宜我不需要与原告商谈,这是我与我丈夫赵**的事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赵**与雷**共育有一子赵**,一女赵**。位于本市碑林区新西里11号楼2单元12号房屋一套为赵**与雷**所有,赵**于1990年1月2日去世,雷**于1997年4月3日去世。2009年1月23日,因该房屋拆迁,原告赵**与西安市城**小组办公室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交纳了89817.57元的房屋差价款。2011年11月12日,原告赵**签订安置房确认单,安置房位于本市碑林区南关正街中贸广场北区2号楼2-0306号建筑面积89.7平方米房屋一套。被告鹿**系赵**之妻,2012年8月1日,被告鹿**强行撬锁入住本市碑林区南关正街中贸广场北区2号楼2-0306号房屋。

另查,2012年7月16日,赵**经陕西**事务所作出律师见证书,证明赵**自愿放弃位于本市碑林区南稍门十字的中贸广场北区2号楼2-0306号建筑面积89.7平方米房屋一套其应继承部分的继承权。

以上事实及情节,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及原告出示的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位于本市碑林区南关正街中贸广场北区2号楼2-0306号建筑面积89.7平方米房屋一套系赵**与雷**所有的位于本市碑林区新西里11号楼2单元12号房屋的拆迁安置房屋,该房屋赵**与雷**遗产,原告赵**与赵**享有该房屋的继承权,因赵**自愿放弃该房屋其应继承部分的继承权,故该房屋由原告赵**继承。同时,原告赵**与西安市城**小组办公室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原告赵**交纳了该房屋的拆迁安置房屋补差款,故原告赵**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被告鹿**为赵**之妻,对该房屋并不享有居住权,故被告鹿**强行居住该房屋,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向原告返还占有的房屋。原告赵**请求判令被告鹿**将位于本市碑林区南关正街中贸广场2号楼306号建筑面积89.7平方米房屋腾交给原告,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对原告请求的赔偿经济损失物业费1408.20元、水电费58.50元、房屋租金27582.75元,因原告与被告为弟媳关系,且被告经济拮据,故本院对此依法不予支持。因被告立即搬离该房屋确有困难,本院酌情给予被告六十天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告鹿赛*将位于本市碑林区南关正街中贸广场北区2号楼2-0306号建筑面积89.7平方米房屋一套腾空交给原告赵**居住、使用,产权归原告赵**所有。

二、驳回原告赵**要求被告鹿赛*赔偿经济损失物业费1408.20元、水电费58.50元、房屋租金27582.75元,共计29049.45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52元由被告鹿赛丽负担(此款原告赵**已预交,被告鹿赛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赵**)。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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