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王**占有排除妨害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九法民管异初字第00174号民事裁定,驳回王*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王*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王*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的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占有排除妨害纠纷,属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某栋,属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辖区,故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