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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万州梁*经营部与陶**,成都市刘**快运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万州梁*经营部诉被告陶**、陶**、成都市刘**快运、第三人重庆市**开发公司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万州梁*经营部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石**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万州梁*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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