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陈远东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5月25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撤诉,系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行为合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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