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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陈远东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陈远东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5月25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撤诉,系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行为合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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