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嘉**任公司与四川弘**有限公司、双流**限公司、第三人开江县**责任公司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嘉**任公司诉被告四川弘**有限公司、双流**限公司、第三人开江县**责任公司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嘉**任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嘉**任公司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嘉**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原告成都嘉**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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