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崔**诉被告白**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崔**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白**、崔**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白**、崔**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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