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赵**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再主张自己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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