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赵**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赵**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再主张自己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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