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王**占有物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王国旗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诉称,1991年原告马*离开本土去新疆发展,将其承办地9.5亩承包给其表哥苏**耕种。1997年被告王国旗的叔叔王**利用村支部书记的便利谎称起诉人离开本土,国家将收回承包地,将原告承包经营的9.5亩耕地收回让其侄子即被告王国旗耕种并领取土地补偿款。直到2013年才得知政府并未收回离开本土人的耕地,而是被告非法占有。原告多次委托其表哥苏**与被告协商,被告拒不返还。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将承包地9.5亩交付给原告耕种;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领取的土地补贴及土地使用费12255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开庭之日原告马*未到庭,经询问到庭的苏**得知,原告马*并未进行该次诉讼。该案系苏**冒充马*名义提起的虚假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苏国财以原告“马军”名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元,退还给实际起诉人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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