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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环**有限公司与北京瑞**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天**司)与被上诉人**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07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瑞**公司原审诉称:瑞**公司与环球天**司都是经营建筑信息咨询业务的企业。环球天**司在其网站上刊载《天辰BCI严正声明》、《天辰BCI竞争对手急于隐瞒的事实》、《天辰BCI竞争对手的谎言》、《天辰BCI关于竞争对手冒充BCI的严正声明》、《天辰BCI总经理的公开信》、《关于﹤中国建筑材料及设备索引﹥2007-08印刷版认定书郑重声明》等诋毁瑞**公司商誉的文章,进行不正当竞争,法院已于2008年判决环球天**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但在法院判决之后,环球天**司不但没有悔改,反而继续对我公司商誉及相关人员名誉进行诋毁。环球天**司将这些文章内容隐藏在其网站当中,公众通过谷歌搜索仍然可以看到。

环**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在环**公司网站上以实名微博方式对我公司商誉及相关人员名誉进行诋毁。此外,环**公司以网上匿名发贴、发电子邮件、发匿名信函方式对我公司商誉及相关人员名誉进行诋毁。其在网易等各大论坛上发布诋毁瑞**公司商誉及相关人员名誉的匿名贴子。

2012年,环**公司因虚假宣传,北京市**海淀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责令环**公司改正,并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环**公司在被行政处罚以后,依然在其网站中虚假宣传。环**公司在其网站中虚假宣传:“源自世界500强德国**集团和建**息中心的合作项目”、“2008年2月收购了东南亚和澳大利亚首屈一指的工程信息服务商—宝利亚洲**ia集团的中国业务”等。环**公司虚假宣传其与北京宝**有限公司“两者的联合”等。

“瑞达恒”和“RCC”是瑞**公司自2007年成立至今一直持续使用的字号简称和英文标识,在国内已经具有较大的知名度。环球天**司于2011年3月30日将“瑞达恒”及“RCC”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环球天**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判令环球天**司在其公司网站首页(www.buildnet.cn)及《法制晚报》上刊登声明,向瑞**公司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3、判令环球天**司赔偿瑞**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其中包括公证费6660元、律师费5000元;4、诉讼费用由环球天**司负担。

一审被告辩称

上诉人环球天**司原审辩称:不同意瑞**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瑞**公司所主张环球天**司网站中的涉案文章并非环球天**司发布,环球天**司没有侵权行为,且上述文章的问题在之前的案件中已处理完毕,瑞**公司关于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环球天**司重复实施新侵权行为的事实主张,明显缺乏必要证据,依法不能成立。二、瑞**公司所主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法定程序被依法撤销,故该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支持瑞**公司事实主张的证据。三、瑞**公司关于环球天**司存在虚假宣传的事实主张,明显缺乏必要证据。四、瑞**公司将商标注册的申请争议提请法院裁决,违反法律规定。五、在赔偿数额上,瑞**公司要求环球天**司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环球公司于2001年7月18日成立,其经营范围为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发布网络广告及可自主选择的经营项目。瑞**公司于2007年5月29日成立,其经营范围包括建筑信息咨询、市场调查、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因特网信息服务等业务。

2013年9月11日,在北京**证处的公证员和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瑞**公司的代理人在该处电脑上进行了上网操作,北京**证处对上述操作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进入www.google.com.hk的页面,在搜索栏中输入“天辰BCI严正声明”,点击“Google搜索”,页面显示“天辰BCI严正声明”,点击“天辰BCI严正声明”,显示标题为“天辰BCI严正声明”的文章,文后列出了“天辰BCI严正声明”、“竞争对手急于隐瞒的事实”、“竞争对手的谎言”、“关于竞争对手冒充BCI的严正声明”、“《索引》郑重声明”等题目,分别点击上述题目,在《天辰BCI严正声明》中显示了以下内容:“针对目前市场上一家2007年刚刚成立的公司所散布的关于天辰BCI和**亚洲BCIAisa的各种谣言,天辰BCI特严正声明如下:……区少*在北京宝**有限公司任职的前前后后发生了什么,我们不做评论,大家可以参见宝利亚洲总经理的公开信……”。在《天辰BCI竞争对手急于隐瞒的事实》中显示了以下内容:“自2008年3月开始,有客户接到我公司竞争对手发送的恶意煽动、造谣、诽谤B**公司和天**司的邮件,对此,我们以前态度比较沉默,但是该公司的表演越来越丑恶,导致某些不明真相的客户会产生一些疑惑。其实,类似的造谣攻击在2007年即已开始,不过那时针对的对象是北京宝**有限公司,开始的时间是在宝利亚洲以欺诈、职务侵占与原公司的两个主要管理人员解除了雇佣合同,而他们撕毁签署的禁止同业竞争协议,以自己亲属的名义成立从事相同业务的公司以后。看人看人品。同样,选择服务商,也要看企业的职业道德。这家竞争对手是一家不诚实的公司,谎话连篇。如果不信,请大家问问这家公司几个问题:1、如果没有窃取宝利亚洲的项目数据库……2、如果没有窃取宝利亚洲的系统源代码……3、如果没有窃取宝利亚洲的客户资源数据库……4、如果不是做贼心虚……为何要在自己的网站发布声明否认自己是公司的所有人和负责人,欺骗公司员工,欺骗客户?5、是谁在毁掉北京宝**问公司后,又要冒充宝利亚洲来欺骗客户?请问,对于一家没有职业道德的服务商,我们能够相信它的服务吗?”在《天辰BCI竞争对手的谎言》中显示:“这家成立于2007年的竞争公司是一家夫妻店,其实际拥有人和负责人因欺诈、职务侵占被北京宝**限公司解除雇佣合同后,撕毁签署的禁止同业竞争协议、以自己亲属的名义成立了这家公司,以从**洲公司所窃取的客户数据库、项目数据库和系统源代码开展了和**亚洲完全相同的业务。不仅如此,这家公司以向客户发布恶意煽动、造谣、诽谤宝利亚洲的邮件,并利用自己向外国投资方隐瞒的事实,向不同政府部门举报并最终迫使外国投资人出售其在华业务。我们以前可能态度比较沉默,但是该公司的表演越来越丑恶,……因此有必要揭穿竞争对手的骗人的把戏,让大家明白事实真相。”在《天辰BCI关于竞争对手冒充BCI的严正声明》中显示:“自2008年3月起,有客户反映,目前市场上有一家2007年刚刚成立的公司在不同场合冒充是BCI宝**司……三、我们发现,这家2007年刚刚成立的公司,对于不明真相的客户,公然冒充自己是宝**团在中国的继承人,丧失人格尊严,以续约的名义来与客户签订协议,背地里又不择手段对宝利**问公司进行攻击。4、不仅如此,利用天辰BCI在行业里的知名度和关系,冒用天辰BCI的名义从设计院和开发商处套取项目信息。”在《关于﹤中国建筑材料及设备索引﹥2007-08印刷版认定书郑重声明》中显示:“4、瑞**公司用各种极为卑鄙的手段,……瑞**公司此举的目的,就是企图动摇客户对我们的信任和认可。……瑞**公司沿用其对付宝利**问公司的手段,对我公司不断进行恶意攻击,凡此种种,以此为甚!值得指出的是,由于瑞**公司盲目追求数量、低价竞争导致质量与售后服务无法保障,同时受其主要负责人违反禁止同业竞争协议等法律问题的困扰,没有诚信,此前因各种原因与瑞**公司签约的客户,服务到期后纷纷放弃与瑞**公司续约。很显然,瑞**公司的各种卑鄙手段根本无法挽救其业务最终走向失败。”上述页面所显示网址中均包括www.buildnet.cn。环球天**司认可首页网址为www.buildnet.cn的网站系其公司网站,上述网页所显示内容已在(2008)海民初字第34408号案件中认定为商业诋毁,并已删除。环球天**司未在其官方网站中发布上述内容,上述页面内容可能是网页快照或其他第三方发布。瑞**公司认可在(2008)海民初字第34408号案件中所认定的诋毁内容已删除,但本案所涉诋毁内容包括(2008)海民初字第34408号案件所涉内容并有所增加。环球天**司认为本案所涉诋毁内容与(2008)海民初字第34408号案件相同,仅存在版式上的差别。

2013年11月1日,在北京**证处的公证员和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瑞**公司的代理人在该处电脑上进行了上网操作,北京**证处对上述操作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从环球天**司网站点击“微博”,进入名称为“建设网-BUILDNET”的微博,在该微博页面点击“领导人”栏下方的“天辰崔*”,进入名称为“天辰崔*”的微博,微博内容包括:“保**I公司全体员工因此离职,后组建RCC瑞达恒,组织架构由绝大多数原保利BCI成员组成,自主研发信息系统,现今发展为全国已有10家分公司最大信息咨询公司,拥有近400人的信息团队,项目信息数据均有自己的信息队伍挖掘,关于信息数据受保利BCI协议制约一说纯属子虚乌有”,“近日听闻**司又有了新说辞:说天辰是他们公司高管离职后成立的,而且这些离职高管还带走了大量客户资源,与瑞展开不正当竞争…真是木要脸无底线啊!”等内容。环球天**司认可名称为“建设网-BUILDNET“的微博为其公司微博,名称为“天辰崔*”的微博为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的个人微博。

2012年9月3日,北京市**海淀分局作出京工商海处字(2012)第23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内容显示:当事人:北京环**有限公司。经查:当事人在其公司网站(www.buildnet.cn)的“公司介绍”中宣称其分公司“天辰媒体源自德国**集团和**设部得合作项目,前身为北京贝**有限公司,于1998年成立”,在其网站“《索引》07-08派发工作完成”的公告中宣称“天辰媒体和中国**设部信息中心联合推出的《中国建筑材料及设备索引》年鉴类专业工具书,是唯一被**设部认可的我国建设行业选材用材的权威工具书”;在其网站上的品牌历史介绍上中宣称:1998年1月德国**公司与**设部信息中心的合作项目正式启动。天辰媒体即源自此合作项目。经与**设部信息中心函证:“自2006年北京贝**服务公司注销后,我中心与该项目已无任何关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当事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4年8月27日,北京市**海淀分局作出京工商海撤字(2014)第11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显示:当事人:北京环**有限公司。2012年9月3日我局对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了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工商海处字(2012)第23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得,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因该处罚决定书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期限内送达当事人,属执法不当。现我局决定:撤销京工商海处字(2012)第23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3年10月18日,在北京**证处的公证员和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瑞**公司的代理人在该处电脑上进行了上网操作,北京**证处对上述操作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进入首页网址为www.buildnet.cn的环球天**司网站,在其公司简介相关栏目中显示有:“源自世界500强德国**集团和建**息中心的合作项目”,“2008年2月收购了东南亚和澳大利亚首屈一指的工程信息服务商——宝利亚**ia集团的中国业务”,“1998年1月德国**公司与建**息中心的合作项目正式启动,天辰媒体即源自此合作项目”,“推出建材及水暖电设备选用大全——《中国建筑材料及设备索引》,免费发行4.5万册”,“《索引》建**息中心曾多次认可的‘我国建设行业选材用材的权威工具书’”,“源自建**息中心和德国**公司的合作项目”,“源自建**息中心与贝**的合作项目”,“建**息中心曾多次认可的‘选材用材的权威工具书’”等内容。

住房和城乡**息中心出具关于“关于协助确认环球天**司宣传内容的函”的复函,复函内容包括:《中国建筑材料及设备索引》最初是我中心与德国**集团的合作项目,以北京贝**服务公司为合作平台。环球天**司作为贝**集团在该项目的受让方,与我中心存在过合作关系,具体日间和情况是:2001年底,德国**集团将其在北京贝**服务公司所持有的51%股份转让给环球天**司。2006年北京贝**服务公司注销。2006年北京贝**服务公司注销后,我中心与该项目已无任何关系。我中心曾在有关《中国建筑材料及设备索引》的通知文件中,包括贵局来函提到的“关于编辑2003-2004年版《中国建筑材料及设备索引》的通知”中,有关于“《中国建筑材料及设备索引》是我国建设行业选材用材的权威专业工具书”的表述。该表述在我中心通知范围内是适用的。

环球天**司于2011年3月30日申请在第37类“建筑;建筑信息”等服务上注册“RCC瑞达恒Projectleads”商标,该商标已无效。

案件审理过程中,瑞**公司出具论坛网页打印件,欲证明上述论坛中相关内容由环**公司发布。瑞**公司出具出版物审查鉴定书复印件,欲证明《中国建筑材料及设备索引》(2007-2008)系非法出版物。瑞**公司出具仲裁裁决书复印件及中文译本,欲证明环**公司与北京宝**有限公司之间无合作关系。

另查,瑞**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6660元,律师费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瑞**公司与环球天**司的主要业务内容相近,故双方在商业竞争中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根据公证书记载内容,环球天**司的网站上的相关文章的内容涉及瑞**公司及其员工,上述文章中,既指责瑞**公司实施了盗取商业秘密、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虚假投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等行为,又指责瑞**公司工作人员及其家属违反与原单位的竞业限制义务,实施欺诈、侵占公司财物等行为,但环球天**司未提交证据说明其主张有事实依据。上述文章经环球天**司网站传播后,会使社会成员对瑞**公司的经营能力、资信状态等整体经营素质的评价降低。环球天**司主张上述内容并非其发布,上述内容系网页快照或第三方上传,但环球天**司未对上述主张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同时上述内容所在页面显示网址中均包括www.buildnet.cn,该网址与环球天**司官方网站域名相同,而网页快照则通常显示有相应搜索引擎的相关网址,故环球天**司未在其网站中发布上述内容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瑞**公司与环球天**司均认可(2008)海民初字第34408号案件中所认定的诋毁内容已删除,现本案所涉诋毁内容包括该案所涉内容并有所增加,故本案所涉诋毁内容为新的侵权行为,环球天**司有关涉案诋毁内容已处理过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故环球天**司的相关行为给瑞**公司的商誉造成损害,应立即删除涉案内容。

在环球天**司法定代表人崔*的微博中发布有“保**I公司全体员工因此离职,后组建RCC瑞达恒,组织架构由绝大多数原保利BCI成员组成,自主研发信息系统,现今发展为全国已有10家分公司最大信息咨询公司,拥有近400人的信息团队,项目信息数据均有自己的信息队伍挖掘,关于信息数据受保利BCI协议制约一说纯属子虚乌有”,“近日听闻**司又有了新说辞:说天辰是他们公司高管离职后成立的,而且这些离职高管还带走了大量客户资源,与瑞展开不正当竞争…真是木要脸无底线啊!”环球天**司未提交证据说明其主张有事实依据。上述内容给瑞**公司的商誉造成损害,应立即删除涉案内容。其余瑞**公司所指控的微博内容,未明确指向瑞**公司,故未对瑞**公司的商誉造成损害。崔*系环球天**司的法定代表人,且其名为“天辰崔*”的微博,可通过环球天**司微博点击登录,故对于上述内容,可以认定为系崔*的职务行为,环球天**司由此给瑞**公司的商誉造成了损害,应立即停止诋毁行为。

由于瑞**公司主张环**公司虚假宣传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被北京市**海淀分局依法撤销,且从住房和城乡**息中心出具的关于“关于协助确认环**公司宣传内容的函”的复函中所记载的内容,亦不能认定环**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瑞**公司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亦可显示环**公司与北京宝**有限公司存在经济往来,故瑞**公司有关环**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环球天**司虽于2011年3月30日申请在第37类“建筑;建筑信息”等上注册“RCC瑞达恒Projectleads”商标。瑞**公司若认为环球天**司注册该商标存在违法行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故瑞**公司有关环球天**司申请注册“RCC瑞达恒Projectleads”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瑞**公司所出具的论坛网页打印件,其上未明确显示发帖人为环球天**司,故瑞**公司有关环球天**司在上述论坛发布诋毁信息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瑞**公司未出具证据证明环球天**司出版发行过《中国建筑材料及设备索引》(2007-2008),故瑞**公司有关环球天**司出版发行的《中国建筑材料及设备索引》(2007-2008)系非法出版物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环**司的相关行为给瑞**公司的商誉造成损害,应立即从其网站上删除涉案文章。故对瑞**公司要求环**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消除影响的方式及赔偿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的数额,将根据其环**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方式和范围等因素,酌情予以判定,瑞**公司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故不再全额支持其诉讼请求。环球天**司在网络上对瑞**公司进行商业诋毁,现瑞**公司要求环球天**司在其官网刊登声明并消除影响,请求合理,故予以支持。在判决环球天**司在其官网刊登声明,足以消除影响的情况下,瑞**公司要求在《法制晚报》上刊登声明并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故不予支持。由于赔礼道歉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责任承当方式,故瑞**公司要求环球天**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北京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二、北京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公司网站(首页网址为www.buildnet.cn)针对其对北京瑞**有限公司进行的涉案商业诋毁行为发布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原审法院审核,逾期不执行,原审法院将在有关媒体公开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北京环**有限公司负担);三、北京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瑞**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五千元;四、北京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瑞**有限公司合理费用八千元;五、驳回北京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环球天**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其上诉理由为:原审法院认定的环球天**司实施了新的商业诋毁行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崔*个人的微博内容并未诋毁瑞**公司,亦不是环球天**司的行为,且一审判决的赔偿损失金额没有实施依据,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瑞**公司服从原审判决,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环球天**司提交了两份证据材料。证据材料一、公证书一份,证明前后两次公司网站上的具体内容,其内容没有本质的差别。证据材料二、瑞**公司发给的客户的邮件,证明崔*个人的微博的内容存在出处,且为瑞**公司提供。

被上**恒公司对公证书的内容认可,其认为该内容正好证明前后两次公证的公司网站上具体内容实际上是存在明显差别的,对邮件的真实性内容不予认可。

经核实,鉴于该邮件内容为环球天**司内网邮箱中的邮件内容,环球天**司该邮箱服务器的控制权,故本院对该邮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另经比对,(2008)海民初字第34408号案件中所涉及的部分网站内容与瑞**公司2013年公证的内容存在明显的差别。

鉴于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无异议,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瑞**公司与环球天**司的主要业务内容相近,故双方属于竞争法意义上的竞争者。双方在商业竞争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根据公证书记载内容,环球天**司的网站上的相关文章的内容涉及瑞**公司及其员工,上述文章中,既指责瑞**公司实施了盗取商业秘密、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虚假投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等行为,又指责瑞**公司工作人员及其家属违反与原单位的竞业限制义务,实施欺诈、侵占公司财物等行为,但环球天**司未提交证据说明其主张有事实依据。上诉人环球天**司主张瑞**公司提供的公证书仅为Google的网页快照,不能证明上述内容为其发布,且即使其曾发布相关内容也为(2008)海民初字第34408号案件中的内容,属于判决未履行,而非新的侵权行为。

首先,根据网页快照的基本原理,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环球天**司官方网站上曾出现网页快照中显示的文字内容,对于瑞**公司主张该内容为(2008)海民初字第34408号案件中的内容,但经比对两次案件中的内容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别,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该内容就是(2008)海民初字第34408号案件中应当停止侵权的内容,故该内容属于新的侵权行为,环球天**司有关涉案诋毁内容已处理过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故环球天**司的相关行为给瑞**公司的商誉造成损害,应立即删除涉案内容。

关于崔*微博的内容,鉴于崔*系环球天**司的法定代表人,且其名为“天辰崔*”的微博,可通过环球天**司微博点击登录,故对于上述内容,可以认定为系崔*的职务行为,环球天**司由此给瑞**公司的商誉造成了损害,应立即停止诋毁行为。

至于消除影响的方式及赔偿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的数额,原审法院根据环球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方式和范围等因素予以确定,并无不当,瑞**公司认为该赔偿数额过高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环球天**司主张的环球天**司并未实施新的商业诋毁行为,崔*个人的微博内容并未诋毁瑞**公司,且一审判决的赔偿损失金额过高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北京瑞**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已交纳),北京环**有限公司司负担2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北京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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