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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阿尔辛_阿汗诉被告李**、昌吉市**责任公司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诉被告李**、昌吉市**责任公司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阿**于2015年3月13日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昌吉市**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阿**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昌吉市**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阿**撤回对被告李**、昌吉市**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本院予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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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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