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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中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王*中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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