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澄城县冯原镇山头村八组诉张**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澄城县冯原镇山头村八组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澄城县冯原镇山头村八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其余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唐**、李**与李**、王**、李**、刘**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嘉**任公司与四川弘**有限公司、双流**限公司、第三人开江县**责任公司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等三人诉徐**等二人占有排出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南**资有限公司与王*太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南**资有限公司与李**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南**资有限公司与周**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中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白占川、崔**诉白江*占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彭阳**责任公司与林**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兰州**设备厂与兰州市七**坪村村委会、王**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