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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原山头八组与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澄城县冯原镇山头村八组诉张**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澄城县冯原镇山头村八组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澄城县冯原镇山头村八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其余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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