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户县甘**民委员会与姜**占有排除妨害纠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户县甘**民委员会诉被告姜**占有排除妨害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户县甘**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户县甘**民委员会诉称:2014年12月,被告擅自在原告所有的临吕公南路的空闲地上搭建临时简易房,侵占了集体利益。请求判令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腾退土地,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姜**答辩称:原告并不享有临吕公南路的空闲地的所有权,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告户县甘**民委员会并非临吕公南路的空闲地所有权人,原告主体资格不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户县甘**民委员会对被告姜**的起诉。

诉讼费1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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