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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麦合**有限公司与某某某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麦合**有限公司诉称,北京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公司)是《如果爱能早些说出来》等多部MTV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2010年11月15日其通过《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以专有的方式授权北京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公司)独家管理,并约定该公司可将上述权利全部或部分转授权给第三方行使,2011年3月28日其通过《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以专有的方式授权北京帝豪**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帝豪公司)独家管理,并约定该公司可将上述权利全部或部分转授权给第三方。帝豪公司通过《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拥有的上述专有使用权天津地区的权利转授权给原告管理,约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其中包括了本案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相关权利。

被告未经授权,擅自在其经营的娱乐场所内公开使用卡拉OK点歌系统经营性播放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永远垮不掉》、《假如爱能重来》、《大象》、《摩天轮晚安》、《早安摩天轮》、《我的爸爸》、《该死的温柔》、《只欠秋天》、《我的爱从四面八方攻击你》、《斯*高丽的伤心》、《飞雪》、《飞舞》、《我的音乐我做主》、《东四环的雪》、《黯然销魂掌》、《麻辣小龙虾》、《感动天感动地》、《你妈妈不让你谈恋爱》、《犯错》、《爱你爱到心碎》、《刺青》、《放开吧》、《分开不一定分手》、《怎么忍心放开手》、《亲爱的别走》、《伤心一整夜》、《爱比不爱更寂寞》、《放开手》、《爱上不该爱的人》、《当爱还没说出口》、《每一次想起》31部MV音乐电视作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删除侵权音乐电视作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912号公证书,证明北京盛**有限公司与北京惠**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获得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2、(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6751号公证书,证明北京帝豪**责任公司与北京盛**有限公司签订《专有使用权授权合同》,获得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3、(2012)津和平证经字第451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与北京帝豪**责任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获得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4、原告享有权利的音像制品出版物,证明原告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5、(2012)津和平证经字第714号公证书及光盘,证明被告侵权事实6、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主张权利费用7、取证费用发票,证明原告主张权利的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天津市**限公司辩称,对原告权属没有异议。现我公司经营状况不好,由于门前拆迁,影响我公司正常经营,希望与原告协商解决。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在举证期间内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惠**公司是《如果爱能早些说出来》等多部MTV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2010年11月15日其通过《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以专有的方式授权北京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公司)独家管理,并约定该公司可将上述权利全部或部分转授权给第三方行使,经北京长安公证处(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912号公证书予以公证。2011年3月28日盛**公司通过《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以专有的方式授权北京帝豪**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帝豪公司)独家管理,并约定该公司可将上述权利全部或部分转授权给第三方。经北京长安公证处(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6751号公证书予以公证。帝豪公司通过《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拥有的上述专有使用权天津地区的权利转授权给原告管理,约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其中包括了本案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相关权利,授权期限为2012年3月30日至2013年1月1日止,经天津**证处(2012)津和平证经字第451号公证书予以公证。

2012年8月24日,原告申请天津**证处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天津**证处于2012年9月3日出具(2012)津和平证经字第714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公证员张**与公证处工作人员万*及申请人的工作人员李*、孟*于2012年8月24日晚来到位于天津市南开区迎水道5号(山西宾馆后楼)的“金龙湾夜总会”,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国宾十六包间,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李*在歌曲点播机上先后点播了包括《永远垮不掉》、《假如爱能重来》、《大象》、《摩天轮晚安》、《早安摩天轮》、《我的爸爸》、《该死的温柔》、《只欠秋天》、《我的爱从四面八方攻击你》、《斯*高丽的伤心》、《飞雪》、《飞舞》、《我的音乐我做主》、《东四环的雪》、《黯然销魂掌》、《麻辣小龙虾》、《感动天感动地》、《你妈妈不让你谈恋爱》、《犯错》、《爱你爱到心碎》、《刺青》、《放开吧》、《分开不一定分手》、《怎么忍心放开手》、《亲爱的别走》、《伤心一整夜》、《爱比不爱更寂寞》、《放开手》、《爱上不该爱的人》、《当爱还没说出口》、《每一次想起》31部MV音乐电视作品。并对该31部MV音乐电视作品播放过程进行了全程摄像,后对所摄像的内容制作成光盘后予以封存。为此,原告取证消费,并向被告索取盖有被告财物专用章的发票九张。

上述光盘经当庭播放,现场摄录的31部音乐电视作品的画面和音源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同名音乐电视作品的画面和音源一致。对此,被告未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表明,原告主张的涉案31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惠**公司。原告经授权,享有相关音乐电视作品于天津地区的排他性专属授权,有权以原告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专有权利,并可以原告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主张权利。

被告作为卡拉OK经营者,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通过消费者点播演唱的方式,放映涉案的31部音乐电视作品用于商业经营,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涉案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和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故本院综合考虑诉争作品的类型、影响力以及被告的侵权情节、方式、后果、经营规模等因素,酌定赔偿的数额。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二十五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天津市**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其曲库中《永远垮不掉》、《假如爱能重来》、《大象》、《摩天轮晚安》、《早安摩天轮》、《我的爸爸》、《该死的温柔》、《只欠秋天》、《我的爱从四面八方攻击你》、《斯*高丽的伤心》、《飞雪》、《飞舞》、《我的音乐我做主》、《东四环的雪》、《黯然销魂掌》、《麻辣小龙虾》、《感动天感动地》、《你妈妈不让你谈恋爱》、《犯错》、《爱你爱到心碎》、《刺青》、《放开吧》、《分开不一定分手》、《怎么忍心放开手》、《亲爱的别走》、《伤心一整夜》、《爱比不爱更寂寞》、《放开手》、《爱上不该爱的人》、《当爱还没说出口》、《每一次想起》31部MV音乐电视作品;

二、被告天津市**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天津麦合**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全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一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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