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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有限公司与北京优**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优朋普乐诉称:原告对影片《新英雄本色》拥有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2010年7月30日,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网吧中为普通上网者提供浏览、播放影视作品《新英雄本色》的服务。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浏览、播放《新英雄本色》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904元;2、被告赔偿原告在取证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3096元(包括公证费96元、律师费3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后原告撤销了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网**司辩称:被告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开办的经营性网吧,且被告与案外人北**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线空间公司)签订了书面合同,获得了星线空间网吧影视平台软件的使用权,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并查验了该公司的相关经营资质证件,因此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另外,不认可原告优朋普乐是涉案影视作品的权利人,涉案影片未获得公映许可证,属于禁止在大陆传播的影视作品,被告未实施原告所诉侵权行为。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优朋普乐成立于2006年8月3日,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除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内容);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利用优朋影视(www.voole.com)网站发布广告。一般经营项目:技术咨询、服务、转让;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等。”

被告网**司成立于2009年8月25日,经营范围为“文化艺术传播、展览展示、企业形象策划、礼仪庆典服务、教育信息咨询(中介除外)、摄影摄像服务、电脑图文设计、兼营广告业务、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烟零售。(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涉及行业审批的经营项目及有效期限均以许可证或资质证为准)”。

2009年3月9日,香**协会出具注册编号为1513的《发行权证明书》,该证明书载明:DOOTSONINVESTMENTCORPORATION是《新英雄本色》一片的出品公司,该片于1994年10月在香港完成,并于1994年12月首次在香港公映。发行公司为原告优朋普乐,发行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台湾、澳门地区除外)境内,发行期限为2009年2月15日至2012年2月14日。该片的出品人为董韵诗,导演为王*,主要演员为郑**、刘**、王**、邱**,发行形式为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版权持有人为嘉乐**限公司,授权公司为嘉乐**限公司(“嘉乐”)。该《发行权证明书》附页(一)载明:《新英雄本色》原始版权人DOOTSONINVESTMENTCORPORATION已将本电影版权转让给现版权持有人嘉乐,嘉乐将本电影仅限于发行地区内之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予原告优朋普乐。现原告仅在授权期限内享有本电影在发行地区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

2010年7月30日,经原告优朋普乐申请,天津市北方公证处的公证员、工作人员与原告的代理人许**共同来到被告经营的名为“网盛网络会馆”的网吧处,许**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网吧的计算机上进行了如下操作:

1、启动该网吧的计算机,进入WINDOWS系统的桌面,新建文件夹并重命名为“网盛网络会馆”,在“网盛网络会馆”文件夹中新建word文档并重命名为“文档1”;

2、点击键盘上Prscrn键,将截屏画面粘贴到word文档中;

3、……点击桌面“星线影院”图标,显示页面;

12、……在“网盛网络会馆”文件夹中新建word文档,并重命名为“3逃学威龙”,返回搜索页面,在该页面搜索栏中输入“逃学威龙”;

13、点击搜索,显示搜索结果页面;

14、找到“逃学威龙”,点击“立即播放”,播放该影片;

15、在播放过程中,对该影片进行截屏;

16、保存word文档“3逃学威龙”;在“网盛网络会馆”文件夹中新建word文档,并重命名为“4逃学威龙Ⅱ”,返回搜索页面,在该页面搜索栏中输入“逃学威龙”;

17、点击搜索,显示搜索结果页面;

18、找到“逃学威龙Ⅱ”,点击“立即播放”播放该影片;

19、在播放过程中,对该影片进行截屏;

20、保存word文档“4逃学威*Ⅱ”;在“网盛网络会馆”文件夹中新建word文档,并重命名为“5逃学威*Ⅲ”,返回搜索页面,在该页面搜索栏中输入“逃学威*”;

21、点击搜索,显示搜索结果页面;

22、找到“逃学威*Ⅲ”,点击“立即播放”播放该影片;

23、在播放过程中,对该影片进行截屏;

24、保存word文档“5逃学威*Ⅲ”;在“网盛网络会馆”文件夹中新建word文档,并重命名为“6五亿探长雷洛传”,返回搜索页面,在该页面搜索栏中输入“五亿探长雷洛传”;

25、点击搜索,显示搜索结果页面;

26、找到“五亿探长雷洛传”,点击“立即播放”播放该影片;

27、在播放过程中,对该影片进行截屏;

28、保存word文档“6五亿探长雷洛传”;在“网盛网络会馆”文件夹中新建word文档,并重命名为“7五亿探长雷洛传Ⅱ”,返回搜索页面,在该页面搜索栏中输入“五亿探长雷洛传”;

29、点击搜索,显示搜索结果页面;

30、找到“五亿探长雷洛传Ⅱ”,点击“立即播放”播放该影片;

31、在播放过程中,对该影片进行截屏;

32、保存word文档“7五亿探长雷洛传Ⅱ”;在“网盛网络会馆”文件夹中新建word文档,并重命名为“8新天龙八部之天山童姥”,返回搜索页面,在该页面搜索栏中输入“新天龙八部之天山童姥”;

33、点击搜索,显示搜索结果页面;

34、点击“立即播放”,显示该影片页面;

35、在播放过程中,对该影片进行截屏;

36、保存word文档“8新天龙八部之天山童姥”,在“网盛网络会馆”文件夹中新建word文档,并重命名为“9新英雄本色”,返回搜索页面,在该页面搜索栏中输入“新英雄本色”;

37、点击搜索,显示搜索结果页面;

38、找到“新英雄本色(粤语版)”,点击“立即播放”播放该影片;

39、在播放过程中,对该影片进行截屏;

40、保存word文档“9新英雄本色”,在“网盛网络会馆”文件夹中新建word文档,并重命名为“10至尊无上Ⅱ”,返回搜索页面,在该页面搜索栏中输入“至尊无上”;

41、点击搜索,显示搜索结果页面;

42、找到“至**(粤语版)”,点击“立即播放”播放该影片;

43、在播放过程中,对该影片进行截屏;

44、保存word文档“10至尊无上Ⅱ”,在“网盛网络会馆”文件夹中新建word文档,并重命名为“1197家有喜事”,返回搜索页面,在该页面搜索栏中输入“97家有喜事”;

45、点击搜索,显示搜索结果页面;

46、点击“立即播放”,显示该影片页面;

47、在播放过程中,对该影片进行截屏;

48、保存word文档“97家有喜事”……

52、……在“网盛网络会馆”文件夹中新建word文档,并重命名为“13玻璃樽”,返回搜索页面,在该页面搜索栏中输入“玻璃樽”;

53、点击搜索,显示搜索结果页面;

54、点击“立即播放”,显示该影片页面;

55、在播放过程中,对该影片进行截屏;

56、保存word文档“13玻璃樽”,在“网盛网络会馆”文件夹中新建word文档,并重命名为“14摩登如来神掌”,返回搜索页面,在该页面搜索栏中输入“摩登如来神掌”;

57、点击搜索,显示搜索结果页面;

58、找到“摩登如来神掌”,点击“立即播放”播放该影片;

59、在播放过程中,对该影片进行截屏;

60、保存word文档“14摩登如来神掌”,在“网盛网络会馆”文件夹中新建word文档,并重命名为“15爱出猫”,返回搜索页面,在该页面搜索栏中输入“爱出猫”;

61、点击搜索,显示搜索结果页面;

62、点击“立即播放”,显示该影片页面;

63、在播放过程中,对该影片进行截屏;

64、保存word文档“15爱出猫”,在“网盛网络会馆”文件夹中新建word文档,并重命名为“16精装追女仔Ⅱ”,返回搜索页面,在该页面搜索栏中输入“精装追女仔”;

65、点击搜索,显示搜索结果页面;

66、找到“精装追女仔Ⅱ”,点击“立即播放”播放该影片;

67、在播放过程中,对该影片进行截屏;

68、保存word文档“16精装追女仔Ⅱ”,在“网盛网络会馆”文件夹中新建word文档,并重命名为“17霸海**”,返回搜索页面,在该页面搜索栏中输入“霸海**”;

69、点击搜索,显示搜索结果页面;

70、点击“立即播放”,播放该影片;

71、在播放过程中,对该影片进行截屏;

72、保存word文档“17霸海**”,在“网盛网络会馆”文件夹中新建word文档1,返回搜索页面,在该页面搜索栏中输入“捉鬼专门店”;

73、点击搜索,显示搜索结果页面;

74、点击“立即播放”,播放该影片;

75、在播放过程中,将新建word文档1重命名为“18捉鬼专门店”,对该影片进行截屏;

76、保存word文档“18捉鬼专门店”,在“网盛网络会馆”文件夹中新建word文档,并重命名为“19神偷次世代”,返回搜索页面,在该页面搜索栏中输入“神偷次世代”;

77、点击搜索,显示搜索结果页面;

78、找到“神偷次世代(清晰版)”,点击“立即播放”,播放该影片;

79、在播放过程中,对该影片进行截屏;

80、保存word文档“19神偷次世代”,在“网盛网络会馆”文件夹中新建word文档,并重命名为“20机动部队—警例”,返回搜索页面,在该页面搜索栏中输入“机动部队”;

81、点击搜索,显示搜索结果页面;

82、找到“机动部队警例”,点击“立即播放”,播放该影片;

83、在播放过程中,对该影片进行截屏;

84、保存word文档“20机动部队—警例”,在“网盛网络会馆”文件夹中新建word文档,并重命名为“21机动部队—同袍”,返回搜索页面,在该页面搜索栏中输入“机动部队”;

85、点击搜索,显示搜索结果页面;

86、找到“机动部队Ⅱ同袍”,点击“立即播放”,播放该影片;

87、在播放过程中,对该影片进行截屏;

88、保存word文档“21机动部队—同袍”,在“网盛网络会馆”文件夹中新建word文档,并重命名为“22机动部队—人性”,返回搜索页面,在该页面搜索栏中输入“机动部队”;

89、点击搜索,显示搜索结果页面;

90、找到“机动部队:人性”,点击“立即播放”,播放该影片;

91、在播放过程中,对该影片进行截屏;

92、保存word文档“22机动部队—人性”……

116、……在“网盛网络会馆”文件夹中新建word文档,并重命名为“29新天龙八部之天山童姥”,返回搜索页面,在该页面搜索栏中输入“新天龙八部之天山童姥”;

117、点击搜索,显示搜索结果页面;

118、点击“立即播放”,播放该影片;

119、在播放过程中,对该影片进行截屏;

124、……在“网盛网络会馆”文件夹中新建word文档,并重命名为“31手机”,返回搜索页面,在该页面搜索栏中输入“手机”;

125、点击搜索,显示搜索结果页面;

126、找到“手机(电视剧版)”,点击“立即播放”,播放该影片;

127、在播放过程中,对该影片进行截屏;

128、上述过程3-127操作结束后,均重复过程2的操作;

129、保存word文档“31手机”;

公证员启动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http:/www.dbank.com,回车,在账号中输入用户名及密码并回车,进入“数据银行”网络硬盘,将上述文档传至该网络硬盘中新建的“网盛网络会馆”文件夹中。后,天津**证处将“数据银行”网络硬盘下载的内容制作光盘一式六张并粘贴封条。对上述操作过程,天津**证处做出了(2010)津北方证经字第6058号《公证书》。

经本院当庭对天津市北方公证处封存的光盘现场拆封播放比对,光盘内所记录的《新英雄本色》电影的出品人、导演、主要演员、版权持有人等信息与香**协会出具注册编号为1513的《发行权证明书》中所载《新英雄本色》电影的相应信息完全一致,可以认定二者为同一部影片。

经查,2009年9月22日,被告与案外**间公司签订了《〈星线空间-2009网吧影视平台〉购买使用协议》和《星线空间解决版权问题的补充协议》,协议载明:“星线空间-2009网吧影视平台”是由星**公司开发运营、通过卫星广播和互联网为用户提供数字娱乐内容服务的网络运营平台,系一整套网吧影视服务解决方案;平台使用费为2000元/套/年,使用期限自2009年9月22日至2010年9月22日;星**公司提供的影视平台上的一切内容均符合国家各项法规与部门规章,相关影视内容均获得了著作权人的网络播映授权。被告于上述协议签订当日支付了平台使用费2000元。星**公司对“星线空间”平台上的影视作品进行远程更新,技术上完全由星**公司控制。

另查,案外人星线空间公司成立于2005年8月12日,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一般经营项目: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销售计算机、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仪器仪表、五金交电。”该公司持有中华**文化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为文网文[2006]082号;北京**理局颁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为京ICP证050867号。

原告为包括涉案影片在内的31部影片支付公证费3000元。另,原告提交了金额为3000元的律师费发票一张。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营业执照、原告提供的《发行权证明书》、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被告提供的《〈星线空间-2009网吧影视平台〉购买使用协议》和《星线空间解决版权问题的补充协议》、星线空间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平台使用费收据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国**权局(1993)37号《关于同意香**协会作为香港地区版权认证机构的通知》确认香**协会作为香港地区版权认证机构,承担香港影视作品在大陆出版、发行的授权人主体资格之认证工作。因此,本案中,根据香**协会出具的《发行权证明书》及附页所载内容,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合法取得了涉案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主张上述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未能提供播放涉案影片获得权利人授权的相关证据,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应当视其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及是否存在过错而定,而对其注意义务的判断应以其经营活动的内容、预见能力和预见范围为基础。本案中,被告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开办、可以依法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经营性网吧,而作为涉案影片提供者的星**公司具有**化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根据**化部《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的规定,星**公司具有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以及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的资质,属于合法的网络文化内容产品经营企业,即可以经营性地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文化产品。本案中,被告为获得“星线空间-2009网吧影视平台”软件及该平台软件上的影视节目向星**公司支付了相应的对价、查验了星**公司的相关证件,并要求星**公司保证对发生的版权问题负责。由此可见,被告是与合法的网络文化内容产品经营企业进行的经营往来,双方订立的购买使用协议符合国家相关部门为净化网吧市场对网吧经营者提出的要求。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与星**公司签订购买使用协议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涉案影视作品侵害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本院认定被告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无过错,不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但对于原告因本次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应予承担。本院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况,确定该项费用为500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优**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5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优**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天津**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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