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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限公司与上海**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电影《寻找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法权利人。原告发现,被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所有的网站(www.pplive.com)中提供电影《寻找金**》一片的视频播放,供公众观看,且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报酬。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对该影片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立即从网站(www.pplive.com)及服务器上删除被侵权影片《寻找金**》;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000元。审理中,因被告已删除涉案影片,故原告撤回了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上**有限公司辩称,涉案电影公映时间较早,影响力较低,受欢迎程度及市场价值有限。被告已经及时停止侵权行为,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原告诉请的赔偿金额过高。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2日前赔偿原告北京某**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1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北**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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