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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任公司与上海**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限公司诉称:*.于2007年5月1日创作完成了名为《古某某》的作品,2010年11月29日获得中华人**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原告根据与*.签订的《著作权授权使用协议》,取得了《古某某》作品在中国大陆境内的独占使用许可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维权或提起诉讼。之后,原告发现被告未经*.授权,以《古某某》作品作为壁纸花纹进行销售。2011年1月19日,原告在被告经营场所通过证据保全公证形式,购得编号为“*”壁纸各一卷。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权利。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被告辩称

被告北京某某经贸**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侵权产品系被告从他人处购入,被告并不知道该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有使用权。现被告认可侵权,并同意作出适当赔偿,要求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某某经贸**公司于即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上海**限公司享有专有使用权的《古某某》作品著作权的侵犯;

二、被告北京某某经贸**公司于2012年5月20日前赔偿原告上海**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

三、被告北京某某经贸**公司于2012年5月20日前赔偿原告上海**限公司合理开支5000元;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337.5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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