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有限公司停止侵权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有限公司诉称:原告通过授权获得涉案作品《XXX》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数字(网络)版权进行维权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单独提起诉讼的权利)。经调查,原告发现被告经营的恩多网提供涉案作品供人下载阅读,侵害了原告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被告赔偿原告含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上**有限公司辩称:希望与被告调解。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31日前赔偿原告北京**有限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445.5元,如果被告上**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则应另行向原告北京**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二、原告北**有限公司对(2012)京公明内民证字第XXX号公证书所记载的事项不再向被告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其他权利。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上**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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