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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脑经营部与北京网**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网**限公司诉称:电视**公司(TelevisionBroadcastsLtd.)系电视剧作品《寻秦记》的著作权人。该公司授权原告独家享有该电视剧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互联网和局域网环境下传播的权利),以及发生侵犯相关授权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被告上海宽**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向被告上海市杨浦区华东电脑经营部经营的网吧提供上述电视剧,该网吧向不特定公众提供上述电视剧的有偿播放服务,两被告共同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3、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000元。审理中,考虑到被告上海宽**限公司非涉案电视剧的提供者,原告自愿放弃要求上海宽**限公司停止侵权以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上海市杨浦区华东电脑经营部辩称:1、原告主张对涉案电视剧《寻秦记》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权利证据上存在瑕疵;2、被告经营的网吧所播放的影视剧均有合法来源,不存在侵权的恶意;3、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上海宽**限公司辩称:涉案电视剧《寻秦记》非上海宽**限公司提供给被告上海市杨浦区华东电脑经营部经营的网吧进行播放,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市杨浦区华东电脑经营部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北京网**限公司对电视剧《寻秦记》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被告上海市杨浦区华东电脑经营部应赔偿原告北京网**限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

三、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被告上海市杨浦区华东电脑经营部负担(已履行)。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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