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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有限公司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有限公司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3)建民诉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2002年12月江苏**究所改制为江苏**究所股份有限公司,改制方案中将企业非经营性资产进行了剥离。改制后,江苏**究所股份有限公司一直非法占用、出租和使用被剥离的资产,并未将资产移交给其主管部门江苏省**有限公司。2006年,江苏省**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江苏**有限公司合并重组并办理了公司注销手续,原江苏省**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由上诉人江苏**有限公司承继。上诉人认为其作为国有资产授权的管理方以及被剥离资产的最终权利人,有权要求江苏**究所股份有限公司停止侵权,故起诉要求江苏**究所股份有限公司向其移交被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作为江苏省**有限公司的承继主体,上诉人江苏**有限公司亦应承继重组前江苏省**有限公司主管部门的法律地位,其起诉要求追索改制方案中涉及的资产,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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