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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诉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起诉人南京远**有限公司非法进驻,服务质量低下,将不该出租的房屋私自出租给嘉**司施工人员,对租住人员任意时间段的噪音、烟尘污染等听之任之,被起诉人还与他人恶意串通,散步谎言,造成对上诉人包括相邻权、人格名誉权等多项权益的侵害。因此,上诉人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被起诉人停止侵权、书面道歉、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裁定对本案不予受理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

上诉人诉称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侵权之诉中,被侵权人为原告,其提起侵权之诉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本案中,上诉人不是被辱骂人,故不能成为侵害名誉权之诉的原告。对于其主张的包括相邻权在内的多项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因不同民事权益涉及不同法律关系,上诉人应逐一列举、分别起诉并提供证据。上诉人将其合并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的受理条件。综上,原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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