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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华**公司与徐**、CosimoBorrelli、江苏中**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CosimoBorrelli、徐**、保华**公司(以下简称保**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中**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锡商外辖初字第00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本院经审理查明,中**司向原审法院诉称,2013年7月以来,CosimoBorrelli、徐**以中国金属再生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临时清盘人名义,滥发接管及污蔑内容信函和随意送达香**法院命令等行为,严重影响了其公司的生产经营,对其商业信誉造成严重的损害,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对方在中国境内代表香**院从事“临时清盘人”的一切活动(包括发函、送达香**院命令、要求中**司停止经营、停止付款及撤换董事等)违反中国法律,构成对其侵权;2、对方停止上述针对中**司的侵权行为,并共同承担收回所发信函、登报赔礼道歉的责任,消除对其不良影响;3、赔偿其商业信誉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审审理中,CosimoBorrelli、徐**、保**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因中**司内部管理问题导致公章失控而引发的诉讼,非法占有中**司公章的有关人员,无权代表中**司起诉,其起诉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原审法院应依法驳回中**司的起诉;CosimoBorrelli和徐**为香港居民、保**司为香港注册的公司,对其提起的诉讼应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故中国大陆境内的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请求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中**司的起诉。

原审法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中金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属侵权纠纷,侵权结果发生地为中金公司所在地,该地位于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且本案CosimoBorrelli、徐**、保**司住所地均在香港,本案标的为100万元,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CosimoBorrelli、徐**、保**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CosimoBorrelli、徐**、保**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非法占有中**司公章的有关人员,无权代表中**司起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驳回中**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依法享有本案管辖权。至于本案是否由相关人员非法占有中**司公章而提起需经实体审理认定。CosimoBorrelli、徐**、保**司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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