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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勇**限公司与北京网**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公司诉称:案外人SBSi公司系电视剧《刀手吴水晶》、《钱的战争》的著作权人。该公司授权原告独家享有该两部电视剧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在互联网和局域网环境下传播的权利)以及为上述环境下播映使用之必要的复制权、放映权和独立打击侵权行为与提起诉讼的权利,授权期限为2008年4月1日到2010年3月31日。被告宽**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向被告勇**司提供上述电视剧,被告勇**司开设的“四季网吧”向不特定公众提供上述电视剧的有偿播放服务,两被告共同侵犯了原告对上述电视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其中合理费用65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勇**司辩称:“四季网吧”确由其经营。涉案电视剧《刀手吴水晶》、《钱的战争》系储存于该网吧的服务器中,但两部电视剧均由宽**司提供,其与宽**司签订过《英雄宽频网最终用户使用协议》,协议约定宽**司为网吧提供的服务如涉及版权问题则由宽**司负责,所以应当由宽**司承担责任。

被告宽**司辩称:1、该公司与被告勇**司签订过《英雄宽频网最终用户使用协议》,涉案的两部电视剧系该公司向勇**司提供,原告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期间也确在该公司向勇**司提供影视服务软件产品的期限之内;2、原告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时尚未取得案外人SBSi公司的授权,且该公证收取的费用超过收费标准;3、原告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损失,且涉案电视剧在优酷网等网站可以免费全剧点击观看,网民获得电视剧的渠道众多,被告因涉案电视剧获利的可能性极小,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勇**限公司和被告上海宽**限公司应共同赔偿原告北京网**限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300元,此款,两被告应于2009年2月15日前支付1,765元,2009年3月15日前支付1,765元,2009年4月15日前支付1,770元,若两被告有一期未按时支付,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金额增加为人民币8,300元,且原告有权就赔偿金额全额申请执行。

二、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为人民币400元,由被告上海勇**限公司和上海宽**限公司负担,此款,两被告应于2009年4月15日前付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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